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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湖南加固建新房施工处理不当 损害相邻房屋赔偿

湖南加固建新房施工处理不当 损害相邻房屋赔偿

  近日,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修建新房过程中,因施工处理不当,损害相邻房屋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,当庭判决由被告柏某赔偿原告李某房屋加固维修费34000元。

  2010年1月,柏某在其宅基地上修建一栋二间四层的房屋,房屋竣工后不久,其新房东边的李某发现自己的房屋出现一至三层内墙多处裂缝、门窗变形、后墙外鼓等损害情况。李某遂将柏某告上法庭,要求被告柏某赔偿损失。经司法鉴定认为:原告房屋开裂并倾斜与被告建新房基础处理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,原告房屋危险性等级可以评为C级即局部危房;可对墙体下地基基础采用注浆进行加固处理、对各层墙体采用M30水泥复合浆进行加固处理,加固需要由具备特种施工资质的加固单位进行施工,修复费用共计约34000元余元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柏某新建房屋施工时基础处理不当,两房屋间沉降缝和相邻建筑物基础净距不满足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》相关要求,地基基础部未均匀沉降而致原告李某房屋受损,被告在新建房屋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,对原告的房屋损害应负全部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三十七条“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关于“损害国家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。”之规定,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,应予支持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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